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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京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警方立案自诉变公诉?造谣者或面临更重处罚

时间:06-03 来源:南京市侦探调查 点击:

  南京女子吴某某(化名)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一事有了新进展。据多家媒体报道,南京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已于昨日(25日)对郎某、何某网络诽谤他人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在为公安机关的举措叫好之余,也有不少网友感到不解:此时距离事发已经过去近半年,公安机关为何到此时才立案?对吴女士此前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又会有何影响?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解读这背后的法律问题。

  7月初,吴女士去小区门口的快递驿站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郎某。郎某与朋友何某分别饰演快递小哥和对面小区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在微信上聊天,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随后,此事在网上发酵,不明真相的网友写下不堪入目的留言,吴女士的邻居、朋友、同事议论纷纷,吴女士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社会性死亡”。

  吴女士报警后,南京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于8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书,“经查证,郎某与何某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属情节较重。”郎某和何某被行政拘留9日。但吴女士认为,两人的道歉毫无诚意,因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14日,余杭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吴女士诉郎某、何某诽谤罪一案。

  诽谤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该罪名属于“告诉才受理”,与通常情况下刑事犯罪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同,诽谤罪往往需要当事人自行到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在公安机关通报正式立案后,“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也发布消息,对此作出了解释。检察机关指出:“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认为,郎某、何某的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监督范围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自诉人承担。不过,刑法还规定,如果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检察机关通报显示,法院在立案后确实要求南京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提供了协助。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撑郎某、何某的行为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一判断,那么本案也不会进入公诉程序,仍为吴女士自诉案件。但如果本案最终变成公诉案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小影响。

  具体而言,吴女士的自诉案件会被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取代,吴女士可以在检察机关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可以放弃。

  对郎某、何某来说,则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一方面,一旦作为公诉案件,两人就要面对检察机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指控,很可能加重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自诉案件中,被告一方还享有调解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在公诉案件中,不存在调解之说。

  不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郎某、何某都有可能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与吴女士达成和解。只不过,在自诉案件中,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撤案。而在公诉案件中,即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也不意味着郎某、何某就一定能免于刑事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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